快訊: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宣傳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28 11:25:23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資質、監管部門職責等,對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作出11項具體要求。
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通知指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
記者注意到,通知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資質的主體: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
上述主體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
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
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除外。
有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將有利于強化金融銷售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此舉對于推動金融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具有重大意義。
提出11項具體要求
通知提出了對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一系列具體要求:
(一)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完善金融營銷宣傳工作規章制度,指定牽頭部門,明確人員職責,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并將金融營銷宣傳管理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加強合規金融營銷宣傳專題教育和培訓,建立金融營銷宣傳工作可回溯管理制度,建全金融營銷宣傳管理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機構的分支機構、外包服務供應商和業務合作方等,應及時將有關線索上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
(三)加強對合作第三方機構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合作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合作第三方機構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做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以便于相關金融消費者或合作第三方機構等進行查驗。
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信息。金融營銷宣傳內容應當與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經營范圍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一致。
(五)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對不同類型產品進行比較;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
(六)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并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信息的查詢方式;不得對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對保險產品進行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營銷宣傳應當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顏色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重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進行說明。
通過視頻、音頻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應當采取能夠使金融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適當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責類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十)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復發送金融營銷信息。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的,應當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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