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收費or霸王條款 濟源業主:雙氣建設費該不該交?
- 來源: 東方今報 2018-09-27 15:07:15
?“我的雙氣建設費到底該不該交?能跑的部門都跑了,至今沒有結果。”9月18日,濟源市民張女士向記者反映稱,由于沒有交物業費,所在恒通花園小區的物業公司把她和部分業主告上了法庭。
?張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和業主們拒交物業費事出有因。5年來,因為質疑小區開發商征收“雙氣建設費”不合法,她和許多業主連續奔波,向濟源市發改委、規劃局、房管局等部門進行投訴反映,但至今無果。
?據了解,“雙氣建設費”是指暖氣、燃氣建設費。業主們反映情況是真是假?開發商怎么看待收取這項費用?相關部門對該費用收取合法性如何回應?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吳戰通見習記者崔峰
“房價中應該包含雙氣建設費,開發商重復收取不合理”
公開查詢顯示,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濟源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濟政[2008]43號)規定,商品房項目交納的城市配套費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文件明確規定,雙氣建設費包括在城市配套費中。
“根據這份文件,2008年10月1日后,開發商出售的房價中應包含雙氣建設費,但濟源市恒通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置業)重復收取了我們這項費用,我們感覺不合理”。
9月17日,張女士告訴記者,她和鄰居當初都不得不交了這項費用,“不交開發商不給鑰匙。”在張女士提供給記者的收據日期顯示,雙氣建設費交費時間為2013年3月28日。
“既然市政府出臺的文件明確規定,2008年10月1日開始,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雙氣建設費。為何文件出臺近5年,恒通置業依然還向購房者收取該項費用?”張女士質疑,“相關職能部門為何對此不管不問?”
9月19日,針對雙氣費用收取是否合規,恒通花園的開發商,濟源市恒通置業有限公司一位自稱李處長的男子告訴記者,“恒通置業和業主雙方簽有合同,明確約定了房價不包含雙氣費,另外根據濟政辦[2014]51號文件15條規定,我們的收費是合規的”。
他同時表示:“如果政府認為這項費用收取的不合理,要求我們退費,我們會無條件執行政府的決定。”
濟源市發改委:“開發商收取雙氣建設費是合規的”
9月17日上午10點半,記者陪同張女士來到濟源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反映該問題。
看了一眼張女士提供的交費收據后,一位自稱曹主任的工作人員稱:“兩年內舉報有效,你這已經過舉報時效了。”張女士反駁稱:“我們從2013年開始,就一直反映開口費亂收取的問題,怎能說過舉報時效了呢?”
“應該交”,曹主任改口解釋稱,按照濟政辦[2014]51號文件15條規定,“開發商收取雙氣建設費是合規的”。
記者問曹主任,為什么不根據濟政[2008]43號文件,來認定開發商收取雙氣建設費是否違規,而要套用2014年的文件呢?
曹主任隨即以自己剛來不久為由,稱以前的事情不清楚。
“濟政[2008]43號文件規定,由規劃局代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中配套費中就含有雙氣建設費。這事你們得去找規劃局,如果規劃局代收了開發商的雙氣建設費,開發商再收取該項費用就屬重復收費,這種情況下我們才能判定開發商違規。”隨后,一名工作人員建議張女士和記者去找規劃局咨詢。
濟源市城鄉規劃局:“不該交”
上午11點半,記者和張女士趕到濟源市城鄉規劃局。
“不該交”,聽了張女士反映后,建筑工程與市容設施規劃科崔科長表示:“濟政[2008]43號文件規定,2008年10月開始,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其他費用,自然就包括雙氣建設費也不能收。發改委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應該嚴格執行政府文件,在開發商對房價進行備案時把好關。”
隨后,崔科長把電腦打開,幫忙查看了恒通置業的交費情況,記者看到,這份濟源市2012年城市配套費交納情況表上顯示,恒通置業至少有10棟樓交納的城市配套費后備注:按45元交,不含兩氣。
崔科長解釋稱,盡管恒通置業所交納的配套費中不含雙氣,但按照濟政[2008]43號文件規定,房價中依然應該包含雙氣建設費。
“到底規劃局說得對還是發改委說得對?把我弄迷了。”走出規劃局,張女士一頭霧水。
按照官方說法
恒通置業收取雙氣建設費已涉嫌違規
公開資料顯示,濟源市發改委在2012年3月26日曾向濟源市政府辦答復過雙氣建設費問題。該答復稱,2008年10月份之后,依據濟政[2008]43號文件規定,暖氣、燃氣建設費并入城市配套費90元/平方米,商品房項目,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
該回復同時稱,2011年按發改價檢[2011]548號《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我委自2011年5月1日起對全市所有未出售的商品房開展明碼標價工作,已將暖氣、燃氣等所有費用納入房價,實行一房一價,對價外收取費用的進行了處罰。
此外,記者注意到,2013年5月份,東方今報記者在關于雙氣建設費問題的采訪中,曾致電當時的濟源市發改委物價管理所,該所副所長林海文表示:“在2011年5月1日,國家發改委下發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我們召集了濟源所有的開發商開了會議,并下發了文件。”林所長稱,2008年至2011年是過渡期。文件正式實施是從2011年6月1日開始的。
“如果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是在2011年6月1日前辦理的,將可按照原規則征收費用。如果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是在之后辦理的,則屬于違規收費,將責令其無條件退款。”
林所長還說,開發商主動退還,并且及時改正的,將不予處罰。如果開發商拒不退款,將對其賬目進行徹查,讓其在媒體上公開退款,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恒通置業2012年之間,至少為10棟樓交納了城市配套費,按相關文件規定開發商交了城市配套費后,才能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最后才能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就是說,恒通置業至少有10棟樓的預售許可證是在2011年6月1日后辦理的,按照這位林主任的說法,恒通置業收取雙氣建設費已涉嫌違規,應公開退款。張女士家所在樓盤正屬于其中之一。
■律師觀點
開發商補充協議屬于格式合同
內含霸王條款,應視為無效合同
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才表示,開發商的合同補充協議有意規避了濟政[2008]43號文件規定,屬于格式合同;補充協議第二條屬于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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